设置首页
加入收藏
 
·
关于开展对涉“套路贷”专项公证...
·
办理“证据保全”需提供的资料
·
办理继承权公证须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湘江·小课堂】委托公证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4-1   点击次数:17

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事务需要亲自处理,但是因为没时间或者不方便亲临,于是办理委托公证便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可是你是否清楚,并非所有事务都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除外。”所以上述几类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是无法委托他人代办的。

那么,对于可以委托办理的事务,我们该如何办理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委托公证这一项便捷的法律服务吧!

委托公证的定义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通俗来讲:当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某项事务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需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的所需材料

1.公民个人办理委托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01办理地

办理委托公证,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02委托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03委托行为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便、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安排公证员上门为其办理公证。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04委托书文本

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委托书是记载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事宜、权限、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05转委托权限和期限

受托人如果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若转委托事项超出原委托的权限和期限,则超出的权限和期限均无效。

若委托人仍需委托他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则需重新办理委托书公证。 


 
 
友情链接
Copyright(C)2013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涧塘三栋118号 电话:0731-88813789 0731-88813717
技术支持:征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