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当事人撤销(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3096号公证书的申请,经审查, 由于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我处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的(2019)湘长湘证民字第3096号公证书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