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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协议”想要公证不行 |
发布日期:2013-8-2 点击次数:2724 |
一场希望通过公证将“情人协议”合法化的闹剧,在公证处上演,当公证员了解实情后,遭到断然拒绝,当事人不得不独自饮下自己酿制的苦酒。 近日,一名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貌美的女子来到XX公证处,要求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员按常规程度对“合同”进行了审查,却发现这份合同上非常蹊跷。这份合同看起来像是一份“雇用合同”,却没有工作时间、条件、奖惩、纪律等条款,但女孩子却能得到非常丰厚的报酬,每个月3000元雷打不动的工资,还可以享受优越的住宿,有自己独立的一套公寓还有高额的商业保险,并且可以享受如此待遇直到终老。这份“非常规”的“雇用合同”最终引起公证员的怀疑,在再三追问下,女孩子道出实情。 女孩子名叫刘茜(化名),和男子本是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的时候,男子告诉刘茜,他已经离婚了。刘茜很爱该男子,一直盼望着披上婚纱,跟男子走进婚姻的殿堂。可后来却发现,男子一直在骗她,特别是今年,男朋友已经向她做出了最后陈述,秋季幼儿厌食,父母该做什么?l只想保持现有关系,不可能跟现在的妻子离婚,也不可能给她什么名分。当刘茜发现自己的男朋友不可能为了她放弃自己原有的家庭时,她向“男朋友”提出要给她一份永恒的生活保障,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份所谓的“雇用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男朋友”切实履行,提出要为这份合同进行公证。协议签了,却被公证处拒绝了。 公证人员表示,像这样的“雇用协议”其实就是“情人合同”,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是一种意图规避法制规定的行为。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情人”、“二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是社会不正常的情感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情人之间用法律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自然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因而,在情人利益上,不管两人是否出于自愿,只要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就不会给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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