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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案例
发布日期:2013-8-2   点击次数:3778
案例: 公证事项介绍:甲公司为金融担保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用于向甲公司指定的经销商购买工程车辆,乙公司以购买的工程车辆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与乙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抵押合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力。这个案例中特殊的一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首先签定了《主贷款协议》,设定了一个最高额贷款,而办理公证的《贷款协议》中贷款金额尚未达到最高额贷款,而《抵押合同》中每辆车所担保的贷款额度为《主贷款协议》中的最高额贷款。因此,在制作要素式的公证书时,对该特殊的一点进行了阐述。因为双方没有申请办理《主贷款协议》的公证,而《主贷款协议》的效力对于此次公证的协议是根本性的,因此在办理该公证时,首先就让双方确认了主协议的效力。 结论:在办理经济协议类公证时,应充分尊重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同时也要合理的运用法律为申请人提供理想的法律服务。 附:要素式公证书 公 证 书 ( ) 证内字第 号 借款人(抵押人):乙公司,住所:温州市瓯海 。 法定代表人:乙某某,男,出生年月,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 贷款人(抵押权人):甲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北信京谊大厦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Goran Bengt Aibertson. 委托代理人:某某甲,职务:总经理。 公证事项:《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协议》、《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抵押合同》公证 申请人双方于二OO七年六月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协议》、《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抵押合同》公证。 经查,申请人双方根据编号为1111000173的《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主协议》,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协议》、《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抵押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全部内容一致认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1.3万元用于向甲经销商购买二辆型号为某某的车辆,并以上述二辆车辆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包含上述借款金额在内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不通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借款人(抵押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某某与贷款人(抵押权人)甲公司的甲某某签订了前面的《车辆/工程机械设备贷款协议》、《车辆/工程机械设备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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