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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信息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上网用户也可以利用公证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发布日期:2013-8-7   点击次数:2280
当然可以。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后,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为了有效地保护没有侵权的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您应当对自己邮寄“反通知”的过程向公证处申请作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发布信息者身份证件;
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3、需要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邮寄的“反通知”。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2、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3、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4、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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