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赠与,财产分割,析产,婚前(夫妻)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书、声明书、承诺书、保证书等;
(6)公司会议、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出生、生存、死亡、国籍、监护、户籍注销、住所地、经历、学历、学位、成绩、资历、资格、职务、职称、指纹、存款、收入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可抗力、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曾用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驾驶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译文与中文文本相符,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7、提存: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分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标的物有:(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8、抵押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9、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10、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11、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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