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2023)湘长湘证民字第16668号
公证书的决定
(2023)湘长湘证撤字第2号
经审查,我处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的编号为(2023)湘长湘证民字第16668号公证书所需证据材料无法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从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司法局申请复议。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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