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事项:遗嘱
申请人:一中年妇女
家庭成员:丈夫(在职)、女儿(在校学生)、母亲(75岁)。
财产权属:申请人个人所有(共有财产协议为个人所有)。
财产处理:由唯一女儿一人继承,如母亲在其身故后仍需要赡养,则由其女儿用继承所得来赡养母亲。
问题一:其女儿用继承所得来赡养外祖母是否成立?是否必须保留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
问题二:如申请人坚持其财产全部由女儿一人继承,再由女儿用继承所得赡养外祖母,此公证是否受理?
建议:告知申请人所立遗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坚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建议申请人修改遗嘱,考虑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建议在银行专存一笔款项)由其母亲继承。
如其母亲先于申请人身故,则此笔存款仍归申请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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